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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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玉堂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街○○○巷○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玉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玉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受刑人102年5月17日刑事聲請狀影本)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30日上午11│97年9月28日上午11│97年10月1日晚間8時│││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第23495號、第270│偵字第56號│偵字第56號│││02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重上更(三│102年度訴字第472號│102年度訴字第472號││事實審││)字第81號││││├────┼─────────┼─────────┼─────────┤││判決│101年3月14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9│102年度訴字第472│102年度訴字第472││判決││3號│號│號││├────┼─────────┼─────────┼─────────┤││判決│101年6月2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