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宗漢
阮氏七 (NGUYENTHIBAY)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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