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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