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5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周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世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