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竹清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0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