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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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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