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