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建台大樓四樓
乙○○被告閩航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