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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