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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