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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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鵬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7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