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謝佳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嗣鈞 陳政欣施利宜
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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