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抗 告 人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立傑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103年8月26日繳納本件
裁判費用,惟原裁定誤會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用,遽為駁回
抗告人之訴,尚有未洽等語。
三、抗告人業已於103年8月26日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995元等
情,業據提出本院收據1紙為證,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抗
告人未繳裁判費,而為駁回抗告人起訴之裁定,自有未洽,
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