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華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94,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欠7,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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