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九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協益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壹億伍仟零捌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三七年三月二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將案外人協益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案外人協益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向案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陸仟零捌拾玖萬元②伍仟捌佰壹拾捌萬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止,按期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詎案外人協益建設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即未繳納,合計尚欠本金新台幣叁仟壹佰叁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利息、違約金。嗣案外人協益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慧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F0~T40┌─────────────────────────────────────────────────────────┐│附表(建物)︰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九六五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台南縣○○鎮○○○段六│八層樓房│7│││││││││7│陽台鋼筋│1│平│全部│丙○○│││7│永福路二七號│六一地號│鋼筋混凝│9│││││││││9│混凝土造│1│方││所有│││5│二樓││土造│.│││││││││.││.│公│││││││││1│││││││││1││0│尺│││││││││9│││││││││9││1│││││├─┴──────┴────┴────┴─┴─┴─┴─┴─┴─┴─┴─┴─┴─┴────┴─┴─┴───┴───┤││「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見五九一、五九二建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一八七、一萬分之二五六」│├─┼─┬──────┬────┬────┬─┬─┬─┬─┬─┬─┬─┬─┬─┬─┬────┬─┬─┬───┬───┤│2│4│台南縣○○鎮○○○段六│八層樓房││7││││││││7│陽台鋼筋│1│平│全部│丁○○│││7│永福路二七號│六一地號│鋼筋混凝││9││││││││9│混凝土造│1│方││所有│││5│三樓││土造││.││││││││.││.│公││││││││││1││││││││1││0│尺││││││││││9││││││││9││1│││││├─┴──────┴────┴────┴─┴─┴─┴─┴─┴─┴─┴─┴─┴─┴────┴─┴─┴───┴───┤││「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見五九一、五九二建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一八七、一萬分之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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