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告瀚強閥門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被告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3,
4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