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馬嘉源(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蘇明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嘉源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馬嘉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被告涉有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既遂罪嫌及販賣第1級毒品未遂罪嫌,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而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9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本件業已辯論終結,並宣判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在案,顯見本件羈押原因仍存在,惟認命被告具保,應已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