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余OO被告陳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OOO(女、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OOO(男、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