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則揚
黃勉欽 黃鐵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景坤 等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慧貞法官胡宏文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