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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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松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松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松枰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837、19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3月、7月確定,上開3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9年
4月2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9591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6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6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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