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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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5號原告 鄭容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157萬6,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0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47元(16,642-11,095=5,54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