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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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昱紘
梁春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昱紘、梁春柳因違反商標法及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2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鞋子2雙,經鑑定係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商品照片、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