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99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意旨詳如「刑事聲請:脫漏補判兼行異議且有孫庭長應避兼給電子全卷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稱被告)因誹謗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15號審理,被告前聲請法官迴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71號裁定聲請駁回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繫屬,由合議庭審判長 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法官審理。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審判長孫惠琳法官」迴避,惟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徵,而本件被告係於111年11月2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稽,前開案件既經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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