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志峰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另按:除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76號」,應更正為「107年度易字第1076號」);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表:
受刑人黃志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5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07/07│107/07/08│107/07/10│107/06/02│107/09/04│107/06/0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7年│彰化地檢107年│彰化地檢107年│臺北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8年│新北地檢107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746等│度偵字第8746等│度偵字第8746等│度偵字第16620│度偵字第5913等│度偵字第28197│││號│號│號│號│號│等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審簡字│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審簡字││││1076號│1076號│1076號│第2483號│1280號│第235號││├───┼───────┼───────┼───────┼───────┼───────┼───────┤││判決日│107/11/07│107/11/07│107/11/07│107/11/28│108/06/24│108/10/28│││期│││││││├──┼───┼───────┼───────┼───────┼───────┼───────┼───────┤│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7年度審簡字│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審簡字││││1076號│1076號│1076號│第2483號│1280號│第235號││├───┼───────┼───────┼───────┼───────┼───────┼───────┤││判決確│107/11/07│107/11/07│107/11/07│107/12/31│108/08/26│108/12/0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8年│彰化地檢108年│彰化地檢108年│臺北地檢108年│臺中地檢108年│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號│度執字第48號│度執字第48號│度執字第1078號│度執字第12559│度執字第260號││備註│││││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刑拘役85日,所有案件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