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告焦點網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錄 被告 黃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兩造前已就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對本件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焦點網路有限公司(下稱焦點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邀同被告葉慶錄、黃勇強二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就焦點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分別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與焦點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焦點公司依上述約定,向原告申請二筆借款,合計5,000,000元,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但被告並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仍未獲全額清償,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11,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是以,焦點公司既為本件消費借貸之借款人,依法自應負清償之責;葉慶錄、黃勇強為連帶保證人,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即屬有據。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11,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查詢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初放日│上次收息日│年利率│利息│違約金│├──┼─────┼────┼─────┼───┼──────┼───────────┤│1│502,778│108/3/12│108/10/3│2.76%│自108年10月│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3日起至清償│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日止,按左開│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利率計算之利│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息│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2│500,000│108/7/8│108/8/8│2.76%│自108年8月│自108年8月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償│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日止,按左開│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利率計算之利│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息│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3│1,508,333│108/3/12│108/10/3│2.76%│自108年10月│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3日起至清償│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日止,按左開│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利率計算之利│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息│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4│1,500,000│108/7/8│108/8/8│2.76%│自108年8月│自108年8月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償│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日止,按左開│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利率計算之利│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息│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尚欠本金合計:4,01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