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