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四一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職役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職役、竊盜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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