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附表:
┌───┬────┬─────┬───────┬─────────────│││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日期├─┬─┬─┬─┼─┬─────┬─────│罪名│宣告刑├─┬─┬─┤機││││法│案號│判決日期│││││││年│字│號│├─┬─┬─┼─┬─┬─│││年│月│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施用二│有期徒刑││⒉││臺││毒││臺││上│││⒒│⒎│級毒品│陸月││││中││偵││中││易││││││││││地││││高│││││││92執緝│││││檢││││分│││││││208號│││││署││││院││││││├───┼────┼─┼─┼─┼─┼─┼─┼─┼─┼─┼─┼─┼─┼─┼─│施用一│有期徒刑││⒎│⒈│臺││毒││臺││訴│││⒉││級毒品│壹年││││中││偵││中││││││││││││地││││地│││││││92執給│││││檢││││院│││││││2894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