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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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五號
聲明人甲○○即繼承人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十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市○○路○○○巷○○○號)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被繼承人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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