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巷○號三樓之六,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O二公克、包裝重O.一五公克),因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簽結,然所查扣之上述海洛因一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係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O二公克、包裝重O.一五公克),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予以行政簽結。惟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O.O二公克、包裝重O.一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