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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