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6)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93年9月13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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