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前因遺失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001│ 李家榮 │臺東縣成功│FA0000000│97年6月30│8,100元│││││鎮農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