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明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宇森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宇森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