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9號抗告人即原告 謝福勝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為102年度補字第68
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