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劉宇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明禮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60,9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