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羅元鴻 法定代理人 王慧如
羅耀德 被告 張家文 上列被告張家文因99年度訴字第3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