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 陳月娥 被告 林敏雄 上列聲請人陳月娥因被告林敏雄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月娥係被告林敏雄之母,被告之外祖母林陳𤆬逝世,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林敏雄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懲法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之外祖母林陳𤆬逝世,本院業經准許其戒護奔喪。此外,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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