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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