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有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有在前因毒品、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11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