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碩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部份第二行「於101年11月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00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部份第二行關於認定累犯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誤載為「101年11月1日」,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於100年11月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巧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