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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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財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財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財興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等如附表所示5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
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其一不可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其餘各罪縱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在定執行刑後,仍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號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允宜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妨害自由(刑法第│妨害自由(刑法第│││例│304條第1項)│304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8月間某日│97年12月底某日至98│98年2月12日│││至98年2月24日前某│年1月初某日││││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33號│第4733號│第473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937號│1937號│1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備註│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9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00│││7號)│└────────┴─────────────────────────────┘┌────────┬─────────┬─────────┐│編號│4│5│├────────┼─────────┼─────────┤│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7日│99年11月間起至100││││年1月28日晚間11時││││15分許│├────────┼─────────┼─────────┤│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625號│字第573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100年度桃簡字第││││139號│14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5日│101年6月22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8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41號│字第12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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