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林萬盛 相對人 劉光愫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122萬9,956元之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909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被告就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號上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原告合併提起之上開訴訟,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13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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