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信隆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