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