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鐘麗真 被告 陳玉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玉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而原告鐘麗真業於112年5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前揭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酌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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