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48號
原 告 羅聖玲
一、按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人提起訴訟,並請求對外國為送達者
,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
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
繕本之日文譯本,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OKURA
MITSURU( 大倉滿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