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18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明正 、 顏宏霖 、 顏政吉 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顏明正之債權人,履向相對人顏明正催討未果,迄今尚有債權新臺幣962,038元及利息未受償。相對人顏明正之被繼承人 顏吳好遺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475建號建物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顏明正、顏宏霖、顏政吉均係法定繼承人,詎系爭不動產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顏宏霖名下,恐係相對人為規避其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所為無償行為,已害及債權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無效之原因,請求確認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無效,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