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被繼承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鄉○○路○○○號)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81,398元未清償,而經聲請人對其財產為假扣押,惟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死亡,而其全部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便受償債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提存書、本院97年度繼字第367號拋棄繼承通知函等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93號裁定選任蘇志成律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並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在卷。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既業經本院選任在案,自無再重複聲請選任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聖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