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銀雪 債務人 潘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秋玲於民國(下同)103年03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利率百分之1.178%計算。
(二)詎債務人截至104年4月14日止尚積欠消費款共計新臺幣20,691元,及如請求事項所示之循環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