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芳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屏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互助會單及存證信函所示,聲請人已標得一次會款共計新臺幣253,200元,若聲請人主張於被止會之另二活會已經繳納之會款必須返還,則應先扣抵死會部分尚應繳納之會款,故請以計算式釋明並陳報尚可請求之正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